為使香港龍獅隊在各方面不斷提升,本會委員會於2009年開始實施新的香港龍獅代表隊甄選準則。
 
香港龍獅代表隊選拔準則
1. 龍獅隊伍必須在本會所舉辦的全港公開賽事上獲取首4名(冠、亞、季、殿)獎項;並必須經遴選委員會決定才有機會獲選代表本港出賽。
2. 運動員的比賽狀態、以往紀律、運動員在賽事上的行為表現亦會認真被考慮;如有違反,本會將運動員資料紀錄在案,並3年禁止參加本會公開賽事。
3. 代表隊必須承諾願意代表香港爭取最佳成績,亦必須服從香港中國國術龍獅總會指示。
 
上訴機制
若有任何上訴,隊伍教練可知會本會,本會再交由上訴組處理,最後由香港中國國術龍獅總會執行委員會裁決。

上訴委員會設有一名主席及四名委員,所有委員由執行委員會所組成,並且沒有參與原本的遴選過程或決策。
 
<< 如有需要,香港中國國術龍獅總會可以對
所訂立之選拔制度作出修訂。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