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使香港龍獅隊在各方面不斷提升,本會委員會於2009年開始實施新的香港龍獅代表隊甄選準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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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香港龍獅代表隊選拔準則 |
1. |
龍獅隊伍必須在本會所舉辦的*全港公開賽事上獲取首4名(冠、亞、季、殿)獎項;並必須經遴選委員會(沒有參與是次賽事執委)決定才有機會獲選代表本港出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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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運動員的比賽狀態、紀律、態度及運動員在賽事上的行為表現亦會認真被考慮;如有違反,本會將運動員資料紀錄在案,並3年禁止參加本會公開賽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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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代表隊必須承諾願意代表中國香港爭取最佳成績,亦必須服從中國香港中國國術龍獅總會指示及安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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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< 如有需要,中國香港中國國術龍獅總會可以對所訂立之選拔制度作出修訂。 >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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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*全港公開龍獅藝錦標賽; 全港公開夜光龍錦標賽 |